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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编辑:深圳市鑫启恒物流有限公司  时间:2011/07/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标管理,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提高航标维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以下简称《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通航水域的航标管理。 

第三条 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航标管理机构)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道,除交通部直属管辖的外,其航标的设置和管理,应按行政区划分工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范围。省界河流的航标管理应通过协商由航运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航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管理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指示、规定; 

(二)制定航标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编制和审定航标维护工作计划,提出实施措施; 

(四)掌握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分布情况,保持航标的正常状态,并发布航道通告; 

(五)定期检查航标,指导和帮助基层班组工作; 

(六)编制航标船艇及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收集整理航标技术资料。分析航标维护质量,总结航标维护管理经验; 

(八)参加评审本辖区与航道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及其他水上工程的航标设施建设项目和审定航标配布图; 

(九)参与航标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的研制、鉴定和推广使用; 

(十)按规定对违反《航标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本办法中有关航标保护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级航标管理机构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职责,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基层班组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航标技术规定和安全生产制度,完成辖区航标维护计划; 

(二)负责航标的设置、维护和通行信号的揭示; 

(三)掌握航道变化,及时调标、改槽; 

(四)按规定测报航道尺度,并向上级报告航道情况,及时提出辖区航道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建议; 

(五)负责航标设备及船艇的管理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六)做好航标维护和信号台工作记录,按时填报报表; 

(七)对损害航标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八)对漂移、流失、损坏的航标,必须及时恢复。不能及时恢复,应发布航道通电,通报船舶和有关单位。 

第八条 航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航标工作船艇及维护航标的设备。 

第九条 基层班组的管辖范围、人员编制、船艇及主要设备的配备等,按部颁《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航标配布 

第十条 内河航标的配布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的规定执行。航标配布类别应根据航道条件及航运需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第十一条 航标配布应充分利用自然水深,符合航道尺度的规定,做到标位正确、灯质可靠、颜色鲜明、视距足够。 

第十二条 干、支流汇合口河段和通海河口段的航标配布应注意连贯、衔接,明确航道的方向与界限。 

第十三条 航标配布应注意航标间的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岸标的作用,保证同侧相邻航标之间所标示的航道界限内有规定的维护水深。 

第十四条 航标配布图的编制与审批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按一、二类航标配布的航道应编制航标配布图,按三类航标配布或配布重点标的航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二)航标配布图与航标管理机构编制,编制应征求驾驶人员及港监等部门意见,编制方法与内容按《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编制后必须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属基建性的航道,其航标配布图按基建程序编报审批。 

(三)航标配布图应根据航道变化定期修改。 

(四)封冻河流航标配布图按年编制,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变更航标配布图,及调整固定标位的重点航标时应报上级航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航标设置应以批准的航标配布图为依据,做到所设航标位置正确,结构良好,安装牢固,稳定可靠。 

第十七条 航道内碍航物情况不明,或枯水期变化频繁的浅滩航道及石质河床,在设标前应视情况组织全面或重点扫床。 

第四章 航标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浅、险航道或重要河段,应根据需要建立值班守槽制度,以加强航标的维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级航标管理机构自行制定。